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办法。下面是小编整理好的关于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解读与如何快速办理汽车金融公司车贷业务相关问题,欢迎大家阅读!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底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

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车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汽车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关于对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解读

什么是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是一种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国外已有近百年历史。通常汽车金融公司隶属于较大的汽车工业集团┏晌向消费者提供汽车消费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明确规定┢车金融公司是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其有三层含义,第一┢车金融公司是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不是一般的汽车类企业;第二,汽车金融公司专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其业务不同于银行其他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其服务对象确定为中国大陆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和销售者。汽车购买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汽车销售者是指专门从汽车销售的经销商┎话括汽车制造商和其他形式的销售者。
《办法》同时规定┚中国银监会批准┢车金融公司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业务。(1)接受境内股东单位个3月以上期限的存款;(2)提供购车贷款业务;(3)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4)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5)向金融机构借款;(6)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7)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8)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等。

出台《汽车金融管理公司办法》的分析

1、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在车贷市场这一诱人蛋糕的吸引下┢车经销商、银行和保险公司等纷纷看到了各自新的利益增长区域。随着人们对汽车购买力的释放。中国汽车消费的各个服务环节、各个服务链条都在被激活。其中,为银行业解除放贷风险的后顾之忧的保险业当然也不例外。为满足发展空间┮彩恰栋旆ā烦鎏ǖ闹匾因素。
2、加入WTO后履行承诺的需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市砩枇⒎且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银监会成立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汽车金融市场发育的需要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3、培育和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需要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唤鍪俏夜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且也是培育和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需要。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问答

1、为什么中国汽车金融公司属于中国银监会管理?汽车金融公司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吗?银监会不是只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吗?
【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所以银监会监管的不仅仅是银行,还包括从事存款贷款类业务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2、在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买车,然后金融公司直接放款放给4s店了,4s店让提了车,没有给车辆的合格证,现在4s店垮了,合格证也被4s店老板给银行抵押了,汽车金融公司应该解除合同吗?
【答】不可以了,因为汽车金融已经放款,合同就生产,放款已经成功,所以你的贷款还是得继续还,要不征信就会黑了,对你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

3、汽车金融是做什么的?
【答】从客户角度简单说,就是给你提供资金,让你快速买车,你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以及利息即可。汽车金融公司的角度,就更丰富一些,除了贷款、融资买车以外,还提供其他金融周边服务,比如保险、抵押等等。

如何快速办理汽车金融公司车贷
在网上申请或直接去银行、门店等都可以申请,本人收入稳定以及信用良好这是基本的条件。
银行要求高一些,手续复杂,比如要抵押房产等等,而且审批起来很困难,时间比较长,特别是到了年底,好处就是利率稍低,但是这段时间基本能办理车贷的银行也都上调了利率,总结起来就是想通过银行办很难;
汽车金融公司比较方便,利率相对来说高一些,不过审批条件比较宽松,如果你的个人条件不是特别优质,在汽车金融公司要比银行贷款的通过率高一些,像是通用金融的年轻人计划就不会有房产方面的要求。而且到年底了,各大金融公司也推出了很多低利率的优惠活动,你可以到它们的官网上看看做个了解。银行的网站上也基本有贷款信息,你都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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