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才能把别人的车牌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车牌不可以过户给别人。
车牌号会在过户时注销,但是车主可汽车过户或者报废后在新车用原车牌号,按照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2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车辆牌照不能过户给别人,原因是:车辆可以办理过户,只要双方携带卖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买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件即可,但是车牌号不能办理过户业务;原车牌只可以转移到车主的新车信息上,不可以过户给其他人。
怎么把车牌号过户给别人
车辆牌照不能过户人,原因是辆可以办理过户,只方携带卖方身原件及复印件、买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件即可,但是车牌号不能办理过户业务;原车牌只可以转移到车主的新车信息上,不可以过户给其他人等。
外地车牌如何过户到本地?
1、首先要去原牌照所属地的车辆管理所办理二手车过户手续,依照当地的规定履行手续后,办理车辆提档手续。
2、然后,拿着车辆的档案到本人所在市公安局车管所办理落户手续。
注意:车辆使用不能超过5年。
上海汽车过户手续流程,上海汽车牌照过户转籍如何办理
上海二手车市场在2009年以来对于上海汽车过户有很多新的的规定。有和以往相比手续相对简单而流程更趋向复杂经过这一段时间以来的了解我写一下对于上海车辆过户的新的规定及需要注意的方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上海车辆过户还是还是原来的几种不过手续上有了一定简洁下面具体讲一下需要的资料
A公车转私车
公车转私车要提供:
1.上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皆可)原件IC卡原件
2.车辆行驶证原件(必须有有效的年检)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没有的必须先补)
4.下家的身份证原件
B公车转公车(单位和单位之间的车辆过户)
公车转公车要提供:
1.上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皆可)原件IC卡原件
2.车辆行驶证原件(必须有有效的年检)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没有的必须先补)
4.下家的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皆可)原件IC卡原件
C私车转私车(个人和个人之间的车辆过户)
私车转私车要提供:
1.上家身份证原件
2.车辆行驶证原件(必须有有效的年检)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没有的必须先补上家还需提供户口本原件)
4.下家的身份证原件
D私车转公车(个人的车和公司之间的车辆过户牌照的性质已经转变由私牌变为公牌相对价值降低多数有特别原因)
私车转公车要提供:
1.上家身份证原件
2.车辆行驶证原件(必须有有效的年检)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没有的必须先补上家还需提供户口本原件)
4.下家的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皆可)原件
*涉及单位都需在市场的相应表格上盖公章
注:如车辆本身没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2001年10月以后的车都有在2001年10月以前的车市场可以补)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外还需提供户口本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外还需提供IC卡.如果本来有登记证书自己遗失了的需到车管所补办二手车市场不能补办.
现在再讲一下不是本地户口人士办理过户的情况:
1.外地户口的情况下: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居住证原件
2.港澳台人士的情况下:台胞提供相应的通行证回乡证及居住证明(所在区公安局开具)香港澳门人士需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和上海的居住证
3.外国人士的情况下:护照原件及工作证或居住证明(所在区公安局开具)
注:1.上海牌照汽车一旦过户,原来的汽车牌照号码必须重新选择,原来的号码不能保留
。(现在唯一可以保留号码的情况是原车主自己使用还要满足使用满三年车辆报废的情况下)新的选号方法有两种:A六选一方式B个性化号码选择方式
2.很多外地港澳台及外国人士在上海置房但房产证并不能代替居住证或居住证明市场在过户时不使用房产证。
如何把别人的车牌过户到自己名下?
车以过户,但是车牌不允许过户.
车辆过户时,车管所会注销车牌,给受让方核发新的车牌,车主持有机动车满3年的,可以过户车辆时申请保留6个月的车牌。
另外,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2条,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或是注销登记过户必须换号,只有小货车等货运使用性质的车辆可保留原号。
具体细则可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