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当前大部分的交通事故往往都是因为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襄阳市道路货物运 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部门联动执法程序规定(暂行)》 的制定是根据交通部对于“道路货物超 限超载规定”等法规结合本市时间制定的,对于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有 效保障运输安全。

 襄阳市

道路货物超限超载规定

【执行时间】:20040801

【信息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更有效地推进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源头治超),落实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 门、经济与信息化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道路货运企业、 机动车维修企业、货源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定政府职能部门货运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联动执法程序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门联动执法程序,是指具有货运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职责有关部门对监 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超限超载车辆,或者其他部门移交、抄告来的超限超载案件,以超限超载 车辆为线索,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对货运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改装维修企业、货源单位违法违 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部门间的相互协作联动程序规范。
对调查、处理情况,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属地政府治超领导小组报告;对不在管辖权限内 的违规行为,应移交或抄告给其它治超职能部门处理。

第三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超限超载车辆,应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超载 检测站、源头治超监管点(站)、社会经营性磅房或货源单位等企业磅房称重检测。货运车辆 是否超限超载,必须经过称重检测后方可认定,称重检测设备必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 格。
对存在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应依法作出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反 馈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四条 对检测确认并经公路管理机构处罚的或移交、抄告来的超限超载案件,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要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开展后续处理;对涉案货运车辆、驾驶员、货运企业以及货 物装载源头单位、机动车维修企业分属不同行政区域的,要及时将案件信息、处理情况抄告给 有管辖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五条 对已经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等部门处罚的移交或抄告来的超限超载案件,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流程实施调查:
(一)检查货运车辆是否取得车辆营运证、存在非法改装等行为;
(二)检查货运驾驶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证、违法超限运输等行为;
(三)检查货运经营者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所属货运车辆违法超限比例超过限定范围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行为;
(四)检查装载货物源头单位是否存在违规配载装载、为无牌车辆或无证人员驾驶车辆配 载、为非法改装车辆配载、为超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

第六条 对违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调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车辆证件是否齐全
1、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道路 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5条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 物运输的: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65条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二)是否经过非法改装
1、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9条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改装其它车辆:移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三)是否超限超载运输
1、违法超限运输(无超限运输许可证):移交公路治超检测站或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2、违法超载运输:移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3、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6条吊销道路运 输证。
(四)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1、车辆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是拼装机动车:移交公安交管部门。
2、车辆号牌、行驶证或检验合格标志有违规现象:移交公安交管部门。
3、车辆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车辆型号不在国家产品公告范围内:移交经信部门。

第七条 货运车辆存在非法改装的,要同时调查非法改装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3条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擅自改装的,移交给工商部门。

第八条 对违规超限超载货运驾驶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相关证件是否齐全
1、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道 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48条规定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依据《道路 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48条规定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 员管理规定》第48条规定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否超限超载运输
1、违法超限运输(无超限运输许可证):
(1)依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一次计10分;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的 ,要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
(2)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6条责令其停止从 事经营性运输。
2、违法超载运输:移交给公安交管部门。

第九条 对违规超限超载的货运经营者,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是否无证经营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 输经营的: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3条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64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二)所属车辆是否违法超限: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 条例》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吊销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的,还要及时向工商部门抄告。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8%(包含8%)的,由属地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约谈;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5%(包含5%)的,由属地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书面告诫。
(三)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道路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货源单位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不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2、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3、为未出示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4、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5、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重点货源单位驻站(点)运管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将情况通报给辖区政府及货源单位 行业主管部门或提供经营场所单位。
(二)货源单位是货运站场的,且存在以下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66条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或超载车辆出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72 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货源单位的处理要及时抄告给原许可(发证)机关或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对在超限超载案件执法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 当及时向属地政府治超领导小组报告,并向责任单位及人员的主管部门抄告。
1、对查获的超限超载及相关案件未及时履行职责致使车辆逃逸或导致相关证据缺失 的;
2、为超限超载行为提供非法保护的;
3、徇私舞弊,谋取个人利益的。

知识扩展:

一、超限与超载的区别
超载和超限是执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不仅驾驶员知 之甚少,甚至执法人员也有时难以区别。
1.超载和超限的法源或法律根据不同:“超载”一词来源于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0 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第 31条规定“非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超限”一词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路法》 第50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车辆 ,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内行驶……”。
2.超载和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根据不同:超载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车辆的装载能力来确定的 ,例如载质量不满1000公斤的小型汽车装载1200公斤就是超载;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公 路的设计技术标准来确定的,不同等级的公路(含桥梁)其设计的限载标准是不同的。
3.超载和超限的客体物不同:虽然两者在货物装载中均有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的表述,但 超载既有货物装载,又有客运超载;而超限只在货物运输中有,客运中没有超限的规定。
4.超载和超限的执法主体不同: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超载的执法主 体是公安机关;根据《公路法》第8条规定,超限的执法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另据有关法律要求,在没有综合执法授权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只能各执自己的法,不能越权。

二、超载的处罚标准是多少?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 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对人数的20%以上的,罚款 100,记6分。 如某机动车驾驶核载5人,实载6人,可处以记6分,罚款100元的处罚。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 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记6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 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 规定时速未达20%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 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6、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7、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三、车辆超限、超载有哪些危害?
(1)车辆超限超载严重破坏了公路基础设施。由于超载超限车辆的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 的设计载荷,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使用年限大大缩短;
(2)车辆超限超载,载质量增大而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增大。如果严重超载,则 会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而引起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翻车等事故。另外,超载 还会影响车辆的转向性能,易因转向失控而导致事故;
(3)驾驶人驾驶超限超载的车辆,往往会增加的心理负担和思想压力,容易出现操作错误,影 响行车安全,造成交通事故;
(4)由于超限超载后的车辆无法达到正常速度行驶,长时间占用车道,直接影响着道路的畅通 ;因此,驾驶车辆运载货物或乘客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的装载规定,不得超限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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