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收集物证等,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期限为20天。
目录
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全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识别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的调查取证内容、方法和分析步骤。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的识别。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 motor-vehicle driver in the road traffic accident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驾驶该机动车的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
2.2
撞击痕迹 impact marks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其他车辆、人体或物体发生碰撞接触,在车体上形成的凹陷、褶皱、破损等痕迹。
2.3
擦划痕迹 scrape marks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人体、路面或其他物体相互接触,沿接触面切线方向相对运动而在作用部位形成的片状、线状、带状等痕迹。
2.4
附着物质 adher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人体、路面及其他物体因发生物质转移而附着于其表面的油漆、塑料、纤维、血迹、毛发等物质。
2.5
驾驶人特征损伤 driver characteristic injuries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驾驶人与其座位周边的部件相互作用形成的人体损伤。
2.6
同一认定 identification
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的一对或一对以上痕迹的形态学特征和附着物质的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特性的一致性比对和分析。
3 调查取证
3.1 一般要求
3.1.1 到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下简称现场)时,应通过照相或录像固定车内人员的位置。因抢救等原因车内人员的位置发生变动,或人车分离的,应及时询问救援人员或当事人、证人,为确认驾驶人收集证据。证据应通过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
3.1.2 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及时查询车辆信息、查找车内证件、物品,获取驾驶人信息。及时询问其他当事人以及目击证人,了解驾驶人体貌特征、衣着特征、口音等情况,并固定证据。
3.1.3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在现场及时对人体损伤进行检验并照相固定。
3.1.4 及时收集、保全衣着和鞋等容易遗失且对驾驶人识别有价值的物品。能够在现场提取、固定、初检痕迹物证的,应在现场完成。不能在现场完成的,应妥善保全。
3.1.5 在撤除或清理现场时,不得驾驶肇事车辆,不得触摸需要重点勘查的部位。因客观原因必须触摸时,应避免对潜在痕迹、物证的破坏。
3.1.6 肇事车辆应封存在指定的停车场并妥善保管,防止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而导致痕迹、物证的灭失或破坏。
3.1.7 应及时提取和保全有助于确认驾驶人和能够反映车辆发生事故时的运行轨迹的视频监控资料。
3.2 汽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要点
3.2.1 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应包括以下要点:
a) 伤亡人员在现场的位置、姿势;
b) 鞋、帽等随身物品在现场的位置;
c) 血迹、人体组织、毛发等在现场的位置、分布及形态;
d) 散落物在现场的位置、分布及形态; e) 地面轮胎痕迹;
f) 车辆部件、人体或其他物体在地面遗留的痕迹;
g) 车辆及脱落部件、人体及人体组织等作用于电杆、路树、隔离带等物体上而遗留的痕迹; h) 以上内容与车辆及相互之间的位置关系。
3.2.2 车辆勘验
车辆勘验应包括以下要点:
a) 撞击痕迹、擦划痕迹等;
b) 风窗玻璃损坏情况,有无血迹、毛发、纤维等附着物质;
c) 方向盘有无变形;
d) 安全带及其附件有无损坏;
e) 驾驶人座位及其周边有无车辆部件损坏;
f) 气囊上有无擦划痕迹、附着物质;
g) 驾驶人座位及其周边有无擦划痕迹及附着物质;
h) 乘员座位及其周边有无擦划痕迹及附着物质;
i) 油门、制动、离合器等踏板周边有无脱落的鞋等物品;
j) 油门、制动、离合器等踏板上有无鞋印或附着物质;
k) 方向盘、车门、仪表盘、转向灯开关、大灯开关、变速杆、车内后视镜、车钥匙、驻车制动手柄、驾驶人座椅调节装置等部位是否留有手印;
l) 行驶记录仪或卫星定位装置;
m) 档位状态。
3.2.3 衣着勘验
衣着勘验应包括以下要点:
a) 衣着颜色、款式、质地、花纹、饰物等;
b) 衣着破损情况,有无擦划痕迹、附着物质;
c) 衣着上有无安全带印痕;
d) 鞋、袜破损情况,有无擦划痕迹、附着物质;
e) 鞋底有无油门、制动、离合器等踏板印痕。
3.2.4 人体检查
3.2.4.1 体貌特征检查
检查体貌特征应包括以下要点:
a) 性别、身高、体重、体型、肤色; b) 发型、发色、发长; c) 面部特征; d) 纹身、瘢痕、饰物; e) 指纹、掌纹; f) 生理缺陷。
3.2.4.2 驾驶人特征损伤检查
检查人体是否具有以下特征损伤:
a) 头面部有无风窗玻璃作用形成的损伤; b) 面部、颈部有无气囊作用形成的损伤; c) 肩部、胸腹部有无使用安全带形成的损伤; d) 胸腹部有无方向盘作用形成的损伤; e) 手、前臂有无握持方向盘形成的损伤; f) 膝部、腿部有无与仪表台等车辆部件作用形成的损伤; g) 踝部及足部有无与油门、制动、离合器等踏板作用形成的损伤。
3.3 摩托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要点
3.3.1 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应包括以下要点:
a) 伤亡人员在现场的位置、姿势及变动情况; b) 车辆在现场的位置、状态及变动情况; c) 头盔、护手套等物品在现场的位置; d) 同3.2.1 c)~h)。
3.3.2 车辆勘验
车辆勘验应包括以下要点:
a) 区分车辆采用骑式车架或坐式车架; b) 撞击痕迹、擦划痕迹; c) 护杠或护板有无擦划痕迹、附着物质; d) 仪表盘、反光镜、车把、风档等部位的损坏情况,有无擦划痕迹、附着物质; e) 油箱损坏变形情况,有无擦划痕迹、附着物质; f) 护手套有无痕迹、血迹。
3.3.3 衣着勘验
衣着勘验应包括以下要点:
a) 衣着颜色、款式、质地、花纹、饰物等;
b) 衣着裆部有无与油箱擦划的痕迹、附着物质;
c) 鞋有无与车辆部件作用形成的印压痕迹、擦划痕迹、附着物质;
d) 头盔规格、损坏情况;
e) 头盔内、外有无血迹、人体组织、毛发等;
f) 手套上有无擦划、撕裂等痕迹。
3.3.4 人体检查
3.3.4.1 体貌特征检查
a) 头围尺寸;
b) 其他同3.2.4.1。
3.3.4.2 驾驶人特征损伤检查
检查人体是否具有以下特征损伤:
a) 面部、颈部有无与摩托车仪表盘、风档等作用形成的损伤; b) 头面部有无与头盔作用形成的损伤; c) 胸部、腹部有无与摩托车车把、后视镜、仪表盘作用形成的损伤; d) 前臂有无因摩托车车把突然扭转而形成的间接损伤; e) 手部有无握持摩托车车把形成的损伤; f) 腹部、会阴部、大腿内侧有无与摩托车油箱等部位作用形成的损伤; g) 小腿、足有无与摩托车前护杠、护板、档杆等车辆部件作用形成的损伤。
3.4 其他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要点
其他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要点参照3.2执行。
3.5 模拟实验
痕迹、物证固定、提取后进行模拟实验时,应选取相似的时间、地点、环境等现场条件,选取原车或相同型号的车辆、与嫌疑驾驶人身高体型相仿的人员、与发生事故时嫌疑驾驶人所穿相同式样的衣着,验证以下内容:
a)嫌疑驾驶人身高、体型与驾驶空间是否相符;
b)嫌疑驾驶人的体貌特征、衣着特征与视频监控资料中驾驶人的特征是否相符;
c)嫌疑驾驶人衣着、鞋上的痕迹、附着物质与车内相应部位痕迹、附着物质是否具有对应关系;
d)嫌疑驾驶人的损伤与车内相应部件是否具有对应关系。
3.6 心理测试
如需对嫌疑驾驶人进行心理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点: a) 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 b) 事故发生前经历的特定事件; c) 事故发生时采取的具体措施;d) 陈述中与已经查实的证据不相符的内容; e) 对事故的总体态度; f) 对事故应承担的责任。
4 驾驶人识别综合分析
结合具体案情,根据需要选择下述步骤,综合分析,认定驾驶人:
a) 全面勘查现场,根据地面轮胎痕迹、挫划痕迹、散落物分布、车辆、人体、血迹位置关系等情况分析车辆运行轨迹;
b) 勘验车辆,根据车辆撞击痕迹,结合车辆运行轨迹分析车辆碰撞类型、次数;
c) 对事故进行运动学和力学分析;
d) 对痕迹、附着物质进行同一认定;
e) 分析人体特征性损伤形成原因;
f) 模拟实验;
g) 心理测试;
h) 组织辨认;
i) 各种证据相互印证,排除矛盾点;
j) 排除嫌疑人位于其他位置的假设;
k) 排除冒名顶替嫌疑人。
规范解读
一、交通事故后如何调查取证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收集物证、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
2、各方当事人应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经过,并交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向当事人公开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材料。
3、在事故未调解前,公安机关可以指定肇事车方垫付死者或伤者的安葬费、抢救费,并预交事故的处理押金。交通事故当事方拒绝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至调解终结移送人民法院受理止。
4、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死者亲属须在十日内将尸体火化。
5、伤者住院治疗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院或自购药品。经医院治愈拒绝出院的,费用由自己负责。伤者出院后,应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6、车物损坏的,经物价部门评估后,以修为主,不能修复的可折价赔偿。
7、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治疗终结后,15日内应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鉴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二、交通事故不是现场取证是否能做为证据
交通事故调查是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依法应该履行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也要符合证据的规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里已经明确表明只要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不分是否在现场取得。例如逃逸的交通事故,在查获肇事车辆后在车辆上发现的能证明与已经发现的交通事故吻合的痕迹物证,也属于证据。还有事故发生的调查的目击证人,对车辆性能的检测等也都是证据。
必须说明的是所有的证据都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谓的查实属实简单的说是证据之间基本吻合,不吻合的能有合理的解释。
就交通事故来讲,由于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应该说在事故现场所取得的证据更为真实,可靠。因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驾驶员是没有故意的,而且事故发生也都是在秒把钟之内就完成了,例如刹车痕迹就表明事故发生前后车辆在道路上位置,以及驾驶员采取措施等相关的信息,这个很难伪装。交通事故现场取得的证据的效力应该排在其它证据之前。与现场证据不符的,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该排除。
三、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注意事项有哪些?
1、人证要找目击
证据分为人证和物证很多种。当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司机看到行人没有走人行横道、闯红灯或非机动车有猛拐现象,一定要询问旁边的车辆或行人有没有看到刚才发生事故的一幕,并留下目击者的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因为事故民警一般会在发生事故后的5至10分钟赶到现场,尽量请目击证人留在现场,一同协助警方调查。这是人证。
2、物证标出行人位置
如果伤者需要马上送至医院,而警察又没到来时,可先用粉笔或可以画出痕迹的石块大概标出伤者倒地的位置。如果行人确为闯红灯或不走人行横道,交警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完全可以根据其倒地的位置和其他散落物测量出来。当然,司机如果随身携带相机或录像机,也可以自己拍下来,提供给办案民警。这是物证。
3、受询多提供细节
当司机接受民警询问时,一定要尽可能多的提供事故发生时和现场的细节。尤其是事故现场不能清晰地反映出司机采取了必要的刹车措施时,一定要向交警阐明自己踩刹车时遇到了什么情况,以致没有明显的刹车痕迹。
4、提醒有争议可以值通过法律程序
需要提醒司机注意的是,一定要分清楚赔偿责任和事故责任。事故责任由交警进行认定,但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要求,交管部门已经不再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如有异议,可直接诉讼至法院。如果司机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也可以直接诉讼至法院。
相关问题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驾驶员签名吗?
【答】 需要。
事故责任认定书分为两种,一种是简易程序的,交警手写的。这个事故双方必须签字,才能下达。第二种是正式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后双方对交警的简易程序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的,或者事故比较严重的,有人员受重伤的。需要走正式程序的,交警就要扣押车辆,对车辆作出鉴定,然后根据现场和鉴定的情况作出事故责任划分,并下达认定书。这个就不需要双方签字了。简单的说,交警已经经过调查取证,然后划分的责任,双方就是不认可,也只能申请复议,或者到法院起诉。要双方签字的只是一个文书送达的签字,只是证明你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了。就是不签字这个责任人多也是生效的。
二、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期限是多久?
【答】 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期限为20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三、如何申请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调查取证?
【答】 持有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起诉,要求重新对事故责任进行裁定。
注意:是重新裁定。并不意味着就等于重新调查取证。重点在交警是否存在对事实认定不清、采用法律不当问题进行审核。一般告诉人不能指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具体存在的不当、违法,同时摆出自己的观点并举证支持之,这样的告诉是无效的。因此谨慎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