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车船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手续时核查车船税完税情况。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上发布了《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在乘用车方面,提出对排量为1.6L以下(含1.6L)的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对比于2012年的版本,我们发现此次发布的新政策有部分变化:

1、节约能源乘用车的排量必须限定为1.6L以下(含1.6L),而且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标准也更加严格;

2、取消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的要求,但是在对于新能源车的标准中,专门提出了纯电动续航里程的要求。

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节约能源和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未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做出明确的排量要求。而这次出台的新规,则明确提出了节约能源乘用车应为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按照北京市现行的车船税标准,1.0升(含)以下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300元;1.0升至1.6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420元。

2016年车船税新标准

一、对以下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

1、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符合标准的节约能源商用车

二、对新能源汽车以及纯电动乘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免征车船税

2016年全国各地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地区 排量
1.0L—1.6L 1.6L—2.0L 2.0L—2.5L ≤1.0L 2.5L—3.0L 3.0L—4.0L 4.0L<
安徽 300 360 660 180 1200 2700 3900
北京 350 400 750 250 1600 2900 4400
福建 300 360 720 180 1500 2640 3900
甘肃 420 480 720 240 1800 3000 4500
广东 360 420 720 180 1800 3000 4500
广西 360 420 780 60 1800 3000 4500
贵州 300 360 660 180 1200 2400 3600
海南 300 360 720 60 1500 2700 4200
河北 300 480 840 120 1800 3000 4500
河南 300 420 720 180 1500 3000 4500
黑龙江 420 480 900 240 1800 3000 4500
湖北 360 420 720 240 1800 3000 4500
湖南 300 360 720 120 1800 3000 4500
吉林 420 480 900 240 1800 3000 4500
江苏 300 360 660 120 1200 2400 3600
江西 300 360 660 180 1200 2400 3600
辽宁 420 480 900 300 1800 3000 4500
内蒙古 360 420 900 300 1800 3000 4500
宁夏 300 360 660 120 1800 3000 4500
青海 300 360 660 60 1500 2700 4200
山东 360 420 900 240 1800 3000 4500
山西 300 480 720 180 1800 3000 4500
陕西 360 480 720 180 1800 3000 4500
上海 360 450 720 180 1500 3000 4500
四川 300 360 720 180 1800 3000 4500
天津 390 450 900 270 1800 3000 4500
西藏 300 360 660 60 1200 2400 3600
新疆 360 420 720 180 1800 3000 4500
云南 300 390 780 60 1800 3000 4500
浙江 300 360 660 180 1500 3000 4500
重庆 300 360 660 120 1200 2400 3600

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3. 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

2. 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3. 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等的标准另行制定。

二、 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下同),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 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附件3标准;

3. 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

4.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5.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船舶的标准另行制定。

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以及使用新能源汽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生产或进口符合上述标准的汽车的,可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将其产品列入《目录》的书面申请,并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书面报告,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纳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的,应及时从《目录》中撤销该车型,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发布后,列入《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自《目录》公告之日起,按《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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