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公路安全畅通,依法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多年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一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和强制性国家标准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严格检查执法,将公路运输车辆总重严格限制在55吨以下。

GB1589-2004有力支撑了车辆公路管理、注册登记、路面执法等环节的监管工作,在汽车产品健康发展和运输行业平稳运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内运输业的飞速发展和新车型的不断涌现,GB1589-2004限制了车辆运输和特种车辆作业,不利于新车型和新技术的推广,也无法适应道路交通运输收费形式的变化。

现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全国汽标委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于2016年7月26日由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正式批准发布。该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及质量限值,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所有车辆,是汽车行业最基本的技术标准之一。根据此标准今后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总重将不得超过49吨。

GB1589标准贯穿了车辆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全过程,与汽车制造、交通管理、道路设计、物流运输、工程机械、石油勘探开采等多个行业密切相关,涉及工信、公安、交通、质检等部门职责,同时也是多年来路政、交管等部门公路超载超限治理的基本技术依据。新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力推动物流运输装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极大地支撑车辆运输车治理、货车非法改装整治和货车超载超限行为整治等专项行动,大大促进符合标准要求的新车型推广、拉动物流业生产消费,有效满足了特种作业车辆的研发生产和上路使用需求,必将在引导汽车和挂车的设计制造升级、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运输市场发展、提高道路运输效率、维护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公路超速超限超载处罚等规定建议

《关于调整公路超速超限超载等处罚规定的建议》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现答复如下:

2004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基本原则和“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深入推进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干线公路车辆严重超限超载得到有效控制,公路网路况水平和通行效率明显提升,公路和桥梁使用寿命普遍延长,因超限超载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大幅减少。但是,目前超限超载的深层次原因尚未完全消除,加之治超长效工作机制还不完善,局部地区超限超载和非法改装车辆现象还较为突出,个别地区还存在着一些不规范、不文明执法等问题。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去年10月份以来,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梳理和总结近年来全国治超工作的基本情况,剖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经充分研究论证,目前已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治超工作提出初步意见。下一步,我们将在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组织各地进一步加大治超工作力度,规范治超执法行为,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您提出的统一治超执法标准等问题,在相关方案中已有充分考虑。

一、关于统一车辆载重标准的问题。超限运输和超载运输都属于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法》,以车辆轴荷及总质量为标准,治理超限运输,主要目的是保护公路和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安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核定载质量为标准,治理超载运输,主要目的是保护车辆自身行车及道路交通安全。两个标准之间确实存在一定差异。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等有关规定,我部与公安部进行了认真研究,拟报国务院批准,将路面执法标准统一到车辆生产标准,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实现车辆生产、货物装载和执法监管标准的全面衔接和统一。

二、关于对超限超载车辆多次处罚的问题。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经检测确认的超限超载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卸载,并酌情处以批评教育、警告或罚款。而且,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查处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再查处;已被一个省(区、市)执法人员查处的,另一个省(区、市)不再查处。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少数地区的相关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载,导致超限超载车辆继续行驶公路,并被重复处罚。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执法监管,督促一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执法。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以固定超限检测站为依托,实施联合执法,并重点规范执法流程,严格监督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处罚的问题。

三、关于液体特别是危化品运输车辆卸载的问题。对这些车辆实施卸载,需要专业的设备和人员、相应的储存设施设备和操作环境,在超限检测站实施比较困难。治理这些车辆超限超载,重点是要加强货物源头充装管理,防止违法车辆出厂上路。同时,要加强对货运企业和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其依法装载运输。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货物装载源头监管措施,督促货源企业严格落实责任。对货源企业违反相关法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从事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运输企业,将依法处以吊销车辆营运证、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责令停业整顿和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四、关于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卸载的问题。与其它货物运输车辆一样,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同样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坚决纠正其违法行为。考虑到鲜活农产品运输的特殊性,我们将采取多项措施进行引导和治理:一是督促各地收费公路严格落实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的政策,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依法装载运输。二是规范卸载管理,对超限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依法责令驾驶人自行联系车辆实施分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其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章车辆、驾驶人和运输企业,分别处以吊销车辆营运证、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责令停业整顿和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五、关于罐体货车装载和生产的问题。罐体车辆满载后超限超载,有的是由于罐体和车辆不匹配,有的是由于罐体非法生产和改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等有关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牵头组织开展公路货车非法生产和改装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开展车辆生产和改装企业及产品检查清理,查处汽车非法生产改装活动;开展承压类罐车充装站及产品检查清理工作。对您提出的相关建议,我们将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进一步研究并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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